五8外國空運業承攬貨物出口因故委託其他空運業載運應否課稅釋疑
二、外國國際航空運輸事業在我國承攬貨物出口,而該運輸事業之航線不經我國,係委託其他國際航空運輸事業飛機載運出口後,再接運至目的地者,該受託載運出口之運費收入,應由受託之運輸事業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之規定辦理。至在我國境外接運至目的地航程之運費收入係在我國境外發生,不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之代理人所收取之全程運費,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三、營業人代理外國國際航空運輸事業承攬貨物出口,所收取之代理費或佣金收入填報代理運費收支清單,於申報銷售額時,作為零稅率證明文件。(財政部76/11/13台財稅第761135228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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