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業者應留意,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統一發票辦法修正,如果是2022年起新設的自動販賣機(銷售飲料食品)與所有停車場自動收費機,其輔導期限為2022年12月底,2023年起未開發票將裁罰。
依照統一發票辦法規定,若是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營業人使用的自動販賣機為2022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則開立發票輔導期限為2022年12月31日,換言之,2023年起就要開發票,否則將會受罰。
另外,以自動機台收取停車費者,開立發票輔導期限則為2022年12月31日,同樣也是2023年起必須開發票。
至於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者),輔導期限為2027年12月底,等於2028年起才需要開發票。
官員指出,若未來輔導期結束後,自動販賣機台的營業人仍漏開發票,將涉及逃漏稅和未給付他人憑證兩種刑責擇重處罰。
未給付憑證為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照查明認定總額處5%金額為行為罰、單次罰鍰上限為100萬元。
若是營業人還涉及逃漏稅,則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最高可以裁處漏稅額5倍做為罰鍰金額,單次罰鍰上限為100萬元,若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國稅局可勒令停止營業。
官員表示,目前我國市面上多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停車場」兩機種居多,消費者多反應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但過去自販機多為投幣式,無法連線記下電子紀錄,也無從開發票。
近年受惠於科技進展,自動販賣機逐步電子化,如悠遊卡交易的飲料販賣機,還有停車場繳費機等皆可開立發票。為有效防堵該漏稅管道,朝野立委在立院財委會提案建議財政部修正辦法。
國稅局因應立院決議,要求業者修改自販機功能,於消費行為的時候,可以逐筆開立雲端發票或其他種類統一發票,未能改善完成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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