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令: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6年11月23日止,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同條第1項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稅務會審 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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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民國111年8月8日院臺財字第1110022855號

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2項規定,自111年11月24日起至116年11月23日止,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同條第1項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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