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若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他人,僅限配偶、直系血親贈與免課稅,其他情況都須計稅;另在土增稅部分,依我國2021年修正通過土地稅法規定,皆可免課土增稅;地價稅方面,若土地上仍有臨時建築,則適用千分之六稅率。
所謂公共設施保留地,主要是各級政府依都市計畫指定部分地區土地,以備未來作為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綠地、學校、醫療衛生機構、上下水道等用地,但可能受行政程序或其他因素,政府尚未啟動計畫也未徵收該土地,因此僅由各級政府先行指定保留,民眾在政府通知前仍可繼續使用。
依照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如果民眾是把公共設施保留地送給「配偶」、「直系血親(子女、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等,可免課贈與稅。但如果是贈與給其他親屬或他人,則一律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土地價格並計贈與稅。
另依照我國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原本僅都市土地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可免課土增稅,經大法官釋字第779號解釋後,財政部也在2021年順利推動修法,都市與非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皆免徵土增稅。惟移轉時必須檢八個月內政府單位核發證明、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以及地籍圖謄本、個人身分證明等。
此外,官員指出,在政府尚未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前,民眾可申請做為臨時建築使用,在建築使用期間適用地價稅率千分之六,而自用住宅用途則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至於未作任何使用並與土地隔離,或是做為農地、公共使用情況,皆免徵地價稅。
官員舉例,地主有一筆土地被政府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地主贈與給自己兒女,兒女又在短期內將該筆土地做為停車場收租,則免課贈與稅與土增稅,另仍可興建臨時建築作為停車場適用地價稅率千分之六,惟政府通知要開闢時,則持有人需自行拆除地上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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