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海外完稅遺產依憑證抵稅

新聞媒體 2022-05-15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台灣籍個人過世時,繼承人應將過世者遺留在境內外全部財產一併申報遺產稅,惟國外遺產多半會先在當地繳遺產稅,繼承人可檢附國外完稅文件回台抵減海外部分遺產稅。

我國國籍個人死亡後遺留財產,包括境內外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權利皆為遺產範圍,惟農地、公設保留地、五年內已繳遺產稅財產等免計稅。

依我國遺贈稅法規定,繼承人應在過世者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必要時可申請延長3個月。若有遺囑則由遺囑執行人申報遺產稅;如果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則由指定的遺產管理人代為申報。

若台籍個人長年居住於海外,或是外籍人士在台的遺產情況,則繼承人應先向台北國稅局申報。

然而,近年我國不少個人前往海外投資置產,依多數國家的遺產稅相關法規,多半會針對台籍人士在當地遺產先行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為避免一頭牛被剝兩層皮、一筆遺產遭兩國雙重課稅,我國也規定,如果該筆遺產在海外已經繳過稅,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可檢附該憑證抵稅,但在台申報遺產稅依海外憑證的抵減額度最多僅限該筆海外遺產,無法扣抵到國內遺產。

舉例來說,A過去為長年派駐日本的業務人員,在日本有1千萬日圓存款與4千萬日圓不動產,合計換算約新台幣1150萬元。另A在台也有新台幣2千萬元資產。若A過世後,繼承人僅女兒一人,依台灣遺產稅制,遺產稅約為新台幣164.4萬元。

然而,A在日本遺產需先行適用當地稅制,減除3千萬日圓與法定繼承人每人600萬日圓免稅額,剩下1,400萬日圓適用遺產稅率15%,約需課徵160萬日圓遺產稅(約新台幣36.8萬元),則繼承人可依照其憑證回台抵減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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