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疫情期間收掉事業,稅務程序仍不可忽略。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所稅方面,須注意的就是最後一期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營業稅也必須同步,無論事業剩餘資產由誰帶走,全都視同銷售行為、須開發票。
上半年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不乏有中大型企業吹熄燈號,尤其以民生相關產業更嚴重,官員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首先要去文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在取得解散等核准函後隔日起算45天內,完成決算申報作業。
官員指出,譬如在春節後因疫情而經營不善,已提出轉讓的營利事業,若在今年6月13日收到核准函,那就是要把今年1月1日至6月13日止的營運狀況,一併進行「決算申報」。
除了決算申報外,對於事業剩餘資產的處置及清算,要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完成清算,並於清算完成後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由於營所稅方面必須有決、清算申報的程序,官員指出,同一筆財產的處置,也不能忘了營業稅的申報。
像是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公司內還留有庫存的貨物、還留有使用價值的資產等,這些資產的處分所得,性質跟銷售相同,都要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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