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對象,如果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的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常會漏報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或子女的財產,或誤以「贈與時」的價值併入遺產申報等常見兩種錯誤。
依據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包括被繼承人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各順序繼承人配偶等個人財產時,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依法徵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等親屬財產,無論贈與時是否申報或繳納過贈與稅,都應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課遺產稅,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時價為準。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兩年內贈與上市櫃A公司股票給配偶乙君2萬股、其子丙君1萬股及姪子丁君1,000股,「贈與日」收盤價為50元,贈與價值為55萬元、及不計入贈與總額100萬元。
甲君死亡日,A公司股票收盤價已漲為70元,則繼承人計算甲君死亡前兩年內贈與A公司股票遺產價值時,除了姪子丁君非屬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其受贈財產不會被視為甲君遺產外,包括配偶乙君、子女丙君受贈股票,應按死亡日的價值21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應確認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財產對象,如果符合遺贈稅法規定,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都應以「死亡時」財產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