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持續,但跨國商務行程仍在所難免,台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如果利用各大境外訂房網站張羅員工差旅住宿,必須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尤其是兼營免稅營業人,還可能因此而多負擔部分稅額。
官員表示,營業人讓員工出差,有時會透過境外電商,於網路平台進行訂房並支付價款,此時採購的項目就會是買國外勞務,依規定須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依銷售對象不同,開發票及課稅的方式會不一樣,官員指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自然人,必須由境外電商主動開立雲端發票給買家,境外電商也要自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業稅。
不過,當銷售對象是我國營業人時,就要依照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由國內營業人來申報營業稅,於給付報酬的次期開始15日之內申報。
官員表示,其實對一般專營應稅商品的多數營業人而言,這邊只有申報的義務,只要採購的勞務是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便不用繳納營業稅。
官員表示,然而像是百貨、超市等部分營業人,可能兼營生鮮蔬果買賣等免稅商品,這類兼營營業人如果向境外電商採購電子勞務,就有可能會繳到稅。
官員指出,兼營營業人在申報每期營業稅時,要計算當期進項稅額當中,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比率。舉例而言,假設A百貨本期營業稅不得扣抵比率為20%,那麼如果業者向境外電商訂房支付1萬元手續費時,其中內含的500元營業稅,就要再乘以不得扣抵比率(20%),A百貨便會因此額外繳到100元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