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辦理扣(免)繳申報時,常見有漏未扣繳或未依限申報憑單情事,經該分局臚列以下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於國稅局查獲前自動補報或補繳,以減輕處罰。
1.給付居住者固定薪資,應按全月薪資總額辦理扣繳。若受領人有填寫免稅額申報表,於每月給付薪資時得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金額扣繳稅款;未填表者,則按全月薪資扣取5%稅款,惟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
2.給付居住者非固定薪資例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若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107至110年度為新臺幣84,501元,111年度為新臺幣86,001元),免予扣繳,超過則按當次非固定薪資金額扣取5%稅款。
3.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於給付房東租金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4.每次給付居住者租賃或執行業務等所得,超過新臺幣20,010元(含)者,應扣取10%稅款。
5.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取6%稅款,其餘扣取18%稅款。於代扣稅款之日(包含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稅課吳雅淳,電話:04-7274325轉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