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通過,引領生技醫藥產業再創高峰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於96年7月4日發布施行,透過租稅優惠等措施,為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挹注創新能量,引領我國生技醫藥產業朝高附加價值之生技醫藥產品發展,迄今已有多項產品於國際上市,帶動我國新藥與高風險醫療器材進入國際市場。
面對全球生物與醫療科技發展從疾病治療朝向疾病預防、預測及數位科技跨域合作之發展趨勢,為促進我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結合我國醫療技術與資通訊技術的優勢。本條例修正案修訂研發、資金、機械設備等抵減優惠,以推動先進醫療與高技術門檻產品的發展、鼓勵生技產業與資通訊產業跨域合作,並提高製造能量,進而擴大我國生技醫藥產業規模,並培養新興科技護國群山。法案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延長施行期限至120年12月31日止。
二、擴大獎勵範圍: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獎勵範圍,除原已納入之新藥及高風險醫療器材,新增新劑型製劑、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療、專用於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台等獎勵項目,並納入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另將「新興生技醫藥產品」修正為「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
三、修訂研究與發展投資抵減:從事研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用於研究與發展支出的25%,自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5年內抵減。
四、新增機械設備投資抵減: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同一年度支出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範圍,可抵減當年度5%或3年內3%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每年抵減以不超過30%為限。
五、修訂法人股東投資抵減:營利事業參與生技醫藥公司現金增資,其繳納股款的20%,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每年抵減以不超50%為限,營利事業投資受託開發製造之生技醫藥公司,限於未上市、未上櫃公司,或自設立登記日未滿10年之上市、上櫃公司。
六、新增個人股東投資額減除規定:個人股東現金投資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於同一生技醫藥公司達100萬元以上且持股滿3年,就投資金額的50%於2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每年減除之金額以500萬元為限。
七、修訂高階專業人員與技術投資人取得之股票享有孰低課稅: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及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或持有認股權憑證取得之股票,持有股票且任職或提供技術服務達二年者,可選擇以「轉讓價」或「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擇低課稅。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的三讀通過,為我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重大里程碑,有助挹注成長新動能。鼓勵先進醫療及跨域合作,並發展高技術門檻產品、促進研發與製造並重,吸引民間資金投資及強化留才攬才誘因。
行政院將配合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的立法完成,儘速增修各項授權辦法,並研擬相關推動策略及完善審查體系,以能促進各種生技醫藥產品的開發及上市,提供患者新的治療策略,並加速我國生技醫藥產業的發展,讓我國生技醫藥產業躍上國際舞台。
發言人:工業局楊志清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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