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父親過世於112年5月1日繼承房地遺產,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因父親係於107年1月1日購置,且有房貸,過世時尚有金融機構抵押借款之未償債務餘額700萬元,因無力償還,繼承後於112年9月30日以900萬元出售該房地償還貸款,詢問房地合一稅課稅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繼承取得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該房地貸款餘額,衡量其經濟實質負擔,以該貸款餘額超過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價值(房地現值合計)部分,且確實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者,屬於繼承的額外負擔,未來在出售該房地時,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時得減除該項額外負擔,以符合實質及量能課稅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例計算結果,以售價900萬元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成本430萬元(400萬元×107.5%),再扣除額外負擔300萬元(700萬元-400萬元)及法定移轉費用27萬元(900萬元×3%)後之餘額為143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併計其父親持有期間共5年9個月,持有期間超過5年且在10年以內適用稅率20%,只需要負擔28.6萬元(143萬元×20%)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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