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編者註:100年10月7日業經廢止)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又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財政部100/02/24台財稅字第10000022440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573&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42&pageSize=10&xiList=91569,91570,91571,91572,91573,91574,91575,91576,91577,91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