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109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下稱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案件,配合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19條第4項規定,如期申報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未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者,訂於今年9月30日首次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取代以往年度核定通知書之填具並交付郵政機關送達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9月30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機關或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
該局再次提醒,採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聯絡人:陳燕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00
撰稿人: 林純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