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境外基金賺千萬元因沒計入最低稅負挨罰

新聞媒體 2021-07-24

王先生(化名)於108年初投資購買兩檔境外基金,當年度領得A基金利息50萬元,是為利息所得;獲配B股票股息50萬元,是為營利所得;另外,王先生贖回A基金,買賣價差資本利得1,300萬元,這屬財產交易所得。合計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1,400萬元,但王先生只報配股配息的100萬元,被補稅罰款。

這是高雄國稅局碰到的個人綜合所得稅案。為什麼王先生以為他只要報100萬元?因為國稅局提供的查調所得資料只計入海外所得100萬。官員指出,查調所得僅提供納稅人方便,僅是參考資料。

推薦

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少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或資產,如基金、債券、國外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其投資收益不管是基金配息、買賣價差資本利得或其他型式收益,皆屬海外所得。海外所得非屬查調所得資料範圍,納稅人如果未保留相關資料,可逕向原申購之金融機構申請海外所得通知書或明細表。

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申報門檻者,不用納入基本所得額,達100萬元以上者,則應全數計入,如果經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超過免稅額670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按稅率20%計算基本稅額,若大於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其差額則需要報繳基本稅額,併同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

王先生已超過670萬元免稅額,是為漏報,被補稅罰款。


關注我們

NOTICE US

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