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友善聘僱環境,勞動部自105年11月起推動移工期滿續聘措施,移工於聘僱期滿後無須出國就可以繼續留臺從事工作。雇主辦理期滿續聘應在移工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如逾期申請,最晚可在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程序,又補行申請續聘同一移工僅限1次,但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補行申請程序不以1次為限。
相關規定「報你知」
勞動部說明,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為減少移工跨境流動,避免擴大傳染風險,勞動部鼓勵有繼續聘僱需要的雇主續留任移工,以減少疫情期間雇主招工不易而導致用人空窗期。勞動部表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8條之3規定,雇主辦理移工期滿續聘,應於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前2至4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因故無法在法定期間申請時,雇主仍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並就同一名移工,補行申請以1次為限。但考量疫情緣故,原聘僱許可屆滿且預計出國的移工,如為配合防疫政策及雇主用人需要而願意續留工作,而已逾申請期滿續聘期限且受限補行申請次數,而無法期滿續聘需返國者,如經雇主舉證逾期申請係屬不可歸責事由,勞動部將依個案事實認定處理。
期滿續聘「小撇步」
勞動部表示,雇主辦理移工期滿續聘,須於原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取得招募許可函(產業類尚須取得入國引進許可函),並須填寫申請書、繳納審查費新臺幣100元,以及檢附經勞雇雙方簽署合意續聘證明,即可順利辦理期滿聘僱作業。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目前實務雇主辦理期滿續聘作業,經退請補正常見原因包含雇主尚未取得有效招募許可函(含有效入國引進許可函)、未檢附「勞雇雙方已合意期滿續聘證明書」及相關申請書表應備文件等資料填寫不正確或未簽章。為使申請作業順利,避免因文件缺漏退件而延長期滿續聘辦理時程,請雇主於送件前務必確認,並檢視申請書表相關欄位資料是否正確填寫及用印,及相關應備文件是否已備妥,這樣就可以順利又快速取得期滿續聘許可。
勞動部提醒,辦理移工聘僱許可等相關法令規定、公告及解釋令等,皆可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網址:https://www.wda.gov.tw)查詢,歡迎多加利用!如需進一步諮詢,亦可撥打專線服務電話02-89956000洽詢,將有專人服務。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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