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時,如支出的醫藥費已領有保險給付,應以醫藥費支出減除受有保險給付後的金額申報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個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所以在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支付的醫藥費如果已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就不能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乙君的醫藥費扣除額44萬元,經國稅局查得其中A醫院一般外科醫療費用18萬元及B醫院骨科醫療費用20萬元,合計38萬元,分別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80萬元及40萬元,這兩筆醫藥費既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就不得再列報扣除,所以核定醫藥費扣除額6萬元。
國稅局特別叮嚀,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時,應確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受領保險給付,並應以扣除受領保險給付後之金額申報醫藥費扣除額,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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