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C反避稅新制112年起施行,今(113)年5月申報

稅務會審 2024-04-0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防杜個人藉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個人CFC制度,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並於今年5月首次併入綜合所得稅基本所得額申報。

沙鹿稽徵所常接獲民眾詢問問題並彙整說明如下:
一、個人CFC制度的適用對象為何?
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地區CFC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者,且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以上,該個人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併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二、個人豁免計算及申報CFC營利所得條件為何?
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則不適用個人CFC制度: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但不包括個人與其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直接持有3家CFC股權(皆10%以上)且各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112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及盈餘600萬元,案例中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但甲君「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9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已逾700萬元,故甲君應依個人CFC制度認列CFC2及CFC3之投資收益,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分別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併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所提醒,個人如有投資我國境外企業,且符合上揭適用對象,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算海外營利所得,並於今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檢附相關文件。有關個人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題可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查詢。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莊先生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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