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修法爭議金管會回應

新聞媒體 2020-11-16

草案就沒有要修這條!金管會正在預告「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修正草案,遭到業務人員意見「灌爆」網站,要求刪除第18條,即各壽險公司不得對旗下業務員訂定獎懲辦法,金管會亦首度在法案預告期間就給予回應,強調18條並不在這次修法範圍,但意見會納入日後政策參考。

金管會這次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共修正7條、新增1條文,從9月18日起預告到11月16日,主要修正內容是將業務員必須年滿20歲,配合民法修為「成年」;第二是確保業務員工作權,將停止招攬處分限制在同類保險,即壽險業務員被停招,還是可以行銷產險保單,且刪除撤銷登錄未滿三年不得再登錄的規定。

最重要的是取消保險公司可以對旗下業務員「撤銷登錄」的權力,保險公司對業務員不當行銷、錯價、放佣、代簽等違失的重大處分,只能是停止招攬三個月以上到一年之內。同時業務員被停止招攬期間累積達二年,原本規定也要撤銷業務員登錄,這次修法亦改為五年內累計被停止招攬期間達二年者,所屬公司必須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亦是鬆綁法令認定期間。

這次修19條即是因應有業務員陳情,壽險公司會對業務員帶團隊跳槽、向金管會檢舉等行為,給予撤銷登錄等「報復處分」,即壽險公司會引用19條的「其他利用其業務員身分從事業務上不當行為」,對業務員祭出停招或撤登的處分,所以金管會就拿掉壽險公司可主動「撤登」的權力。但部分公司業務員仍是不滿意,要求一人一信,請求金管會將18條刪除,即壽險公司不得再對旗下業務員訂獎懲辦法,共有1千多則留言。

金管會在10月底就在預告網頁上提出三點回應,一是強調保險業務員是保險公司授權,為其公司招攬業務的人,所以業務員所屬的公司對其招攬行為,本來就負有管理的責任,18條即是要求各公司對業務員的招攬行為訂定相關獎懲辦法,並報給各公會檢視,以維護招攬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

第二是有部分保險公司引用管理規則,在其獎懲辦法中訂有招攬行為以外的規範,金管會已要求各公會協助檢視,若公司是基於實務作業對所屬業務員的其他管理需求,應依其他法令依據,另行訂定在內部規範或約定在與業務員簽訂的勞務契約中,避免衍生爭議,各公司獎懲辦法若有不符合規定者,在在近期完成改善。

第三即是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8條,並非這次修正草案預告範圍,各方意見將留做日後政策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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