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臉書等科技巨鱷對金融服務呈現具體的布局計畫,彎道超車申請成立產業銀行(industrial bank)及產業放款公司(industrial loan company, ILC),直接切入全球消費個人及中小企業融資客群。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研究所分析,依據台灣目前金控法及銀行法,並未准許產業銀行的架構。
但金融研訓院也建議,台灣主管機關可超前部署,從三個角度切入,能避免未來監管失效。第一是從集團架構,而非個別產業銀行進行監理,強調金融服務業之母公司對於旗下子公司的管理與法令遵從責任。
第二部分,金研院指出,應循線向上增強母公司對於金融子公司的支持責任,美方聯邦存保公司(FDIC)已就風險的防控上,要求母公司對於產業銀行的一些必要承諾與條款,例如,以書面方式在核准設立前提出,目的就是要防控產業銀行在業務逐步發展後,可能衍生的金融風險。
第三部分是產業銀行設立申請,必須確實依循預設的營運計畫方向發展,金融監管方可準此視為日後營運的重要指南。假使營運計畫所列出的營運方向發生了重大變動,就需要提至董事會討論、修訂,再送交監理機關審核或備查。而銀行董事會成員、高階主管應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與獨立性,在營運發生偏差時可扮演吹哨人、守門員的功能。
金研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員賴威仁指出,美國監理機關已注意到此一新現象,FDIC在2020年12月公布管理規章草案,要求新設立產業銀行的母公司,必須具體受到FDIC的管制,並藉此加重母公司對於金融子機構的管理責任,台灣可藉由FDIC的規章方向,就金融業的監理層面上獲得新的啟發。
金研院看世界-三大國際準則 活絡綠色債券市場 資產活化當道 南紡要蓋科技園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