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9年4月11日函釋,就解散的營利事業而言,其解散年度當期決算所得額及前一年度盈餘,實務上恐未能及時於解散日辦理盈餘分派,而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
基於簡政便民的考量,如果解散的營利事業於所屬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理清算完結,即免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採曆年制,2022年11月1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則甲公司決、清算的未分配盈餘是併同清算後剩餘財產辦理分配,都可免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至於甲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否辦理申報及申報期限,需視甲公司清算完結日而定,第一種情況是甲公司於2022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清算完結,則免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
第二種則是,甲公司如果於2023年3月20日辦理清算完結,因其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已清算完結,110年度未分配盈餘應併同清算申報書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即2023年4月18日)辦理申報。
第三種是甲公司來不及在2023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因已逾法定申報期限,甲公司應於2023年5月1日至5月31日單獨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