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若屬二親等親屬間的移轉,股東沒有檢附國稅局核發的相關證明書,依法不得逕為移轉登記。逕為移轉登記會被處以罰鍰,將造成公司無謂的損失。
高雄國稅局指出,公司往往認為是股權買賣無涉贈與稅,或贈與價值未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逕為移轉登記,致遭處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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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出法條指出,公司辦理股東與二親等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如為買賣案件,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當事人不能檢附者,不得受理逕為移轉登記,否則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