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宣布,21日起銀行與海外關係企業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限額基礎將改以銀行淨值計算,可望擴大額度,並有條件開放銀行買入海外子行公司債再轉賣給客戶。
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金管會已完成修正「銀行申請兼營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承銷及自行買賣業務應遵循之規定」,共有2大修正重點,將於21日正式施行,可望提升外銀在台據點經營效益、助攻國銀海外子行籌資並滿足客戶投資需求共3大效益。
首先,考量現行銀行兼營債券自行買賣部位限額是以銀行核算基數(即相當於淨值)為計算基礎,基於控管一致性,金管會決議放寬銀行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限額同樣以銀行核算基數計算。
原先國銀和利害關係人及海外關係企業進行交易,是以指撥營運資金的10%或20%作為限額控管,未來放寬計算基礎為銀行核算基數,相當於銀行淨值,銀行和海外關係企業交易額度將可擴大,尤其是外銀在台分行及子行可望受惠。
童政彰指出,舉例而言,台銀兼營證券商指撥營運資金為8億元,核算基數為3300億元,花旗銀證券指撥營運資金為15億元,核算基數為960億元,花旗銀指撥資金相比台銀多出近一倍,主要即為和海外關係企業交易所需。
過去額度限制基礎為指撥營運資金,因此,為和海外總行或和其他地區分行或子行進行有價證券買賣,外銀在台分行或子行必須擴大指撥營運資金額度,未來限額基礎改為核算基數後,外銀在台分行及子行和總行進行交易額度即可擴大,相對提升外銀在台分行及子行的通路經營效益。
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共31家本國銀行、8家外銀在台分行持有兼營證券自營執照,指撥營運資金共計新台幣400億元,總體淨值、即核算基數則為3.7兆元。
第二,根據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自身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不過考量國銀海外子行因籌資需要可能發行公司債,且新財管方案已開放銀行可透過自營買賣提供海外子行發行的結構債給高資產客戶,本次經金管會修法,銀行未來取得海外子行發行的不具股權性質公司債且於當天出售者,可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目前有12家國銀在海外設有共20家子行,未來國銀海外子行有資金需求發行公司債,國銀即可引介客戶和海外子行購買公司債,滿足海外子行籌資需求並擴大客戶可購買的商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