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遺產稅案件中,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遺產,配偶請求扣除額時,不列入雙方剩餘財產範圍計算可扣除金額。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核課遺產稅,而受贈的配偶因屬於「無償取得之財產」,且非屬被繼承人死亡日「現存」財產,因此在請求財產差額分配時,不得列入分配範圍。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解釋,民法第1030條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其中的無償取得財產,應包含任一方對他方配偶贈與的財產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