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3電信公司非屬電信機關無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依85年2月5日公布修正之電信法第30條(編者註:已於102年12月11日公布刪除)設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說明:關於營業稅部分,查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5款規定,郵政、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免徵營業稅。依新修正電信法設立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係屬私法人(公司)組織型態,既非電信機關,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尚無上開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5/06/05台財稅第8502651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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