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買賣業之營業人依規定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隨貨交付與消費者,但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有別於傳統實體通路買賣,因消費者購物時未實際確認商品,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不願意買受時,得於鑑賞期內(7日內),無條件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營業人解除買賣契約。考量此類交易之發票開立後常須作廢為避免消費者於退貨時,未將已開立之統一發票一併退回,或不願配合填具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增加買賣雙方及申報作業之困擾,爰規定營業人如已於電視購物節目中或網頁上明白揭示有鑑賞期之買賣條件,其於發貨或預收款項時已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載明發票號碼者,其統一發票得於鑑賞期過後再寄給買受人。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於109年9月1日透過網路銷售貨物3,000元與消費者B,並於網路上明白揭示提供消費者7天鑑賞期,退貨無須負擔任何費用,則A公司應於發貨日(9月2日)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上載明發票號碼,如買受人B於7天鑑賞期(9月3日收受商品次日至9月10日)內未退回商品,則A公司發貨日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於9月11日寄送給B。
該所進一步說明,經營電視或網路購物型態之營業人,雖得於鑑賞期後寄送統一發票,但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發貨單上載明統一發票號碼,避免消費者誤認業者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徒增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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