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紅單或預屋售有賺錢國稅局:要報綜所稅

新聞媒體 2020-11-17

房市熱了,紅單或預售屋轉讓多了,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提醒,個人於年度中出售預售屋屬財產交易損益,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官員指出,很多納稅人以為這不是買賣房屋、房子也沒有過戶到名下,或者以為國稅局查不到,賺了錢沒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今年房價上漲,提醒納稅人,國稅局會搜集資料,有管道可以掌握預售屋交易資料。

官員指出,不管是建商取得建照前開始的紅單交易,或者是取得建照後、拿到使用執照前的預售屋買賣,國稅局都會搜集資料。

沙鹿稽徵所表示,預售屋買賣與一般出售房屋不同,買方購買的是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予買方的「權利」,所以屬財產權利之交易。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官員指出,紅單和預售屋交易一般很少有費用,除非在有向建商要求變更設計而額外支付價金。

官員指出,如果漏報預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被查到,屬有申報綜所稅案件,罰所漏稅額的0.5倍;如果連綜所稅都沒有報,罰所漏稅額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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