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出借資金給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雙方約定利息偏低,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的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他人,若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了屬預支職工薪資外,應按資金出借期間所屬年度的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去年1月1日將1,000萬元資金借給股東,結果未收取利息,直到當年年底股東尚未還款,甲公司今年申報去年營所稅時,應按照去年元旦的臺銀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共28萬6,700元計入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