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稅局19日表示,部分過世親屬生前指定將遺產捐贈給慈善團體,依遺贈稅法規定,只要慈善團體為親屬過世前已成立的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創設目的、董監事限制、組織章程等條件,繼承人將遺產捐贈給慈善團體免課遺產稅。
依遺贈稅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如果繼承人捐贈過世親屬遺產給公益慈善團體,該團體必須符合「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六大條件,才能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捐贈機關團體六大條件包括無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業務、獲主管機關證明、適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組織章程中明定解散後財產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等四項,還有除創設目的而從事活動所支付必要費用外、不能對特定人士給予特殊利益,捐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等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占比不能超過1/3。
官員也指出,所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涵蓋財務收支憑證須完備,例如提出會計師簽證等,還有創設目的支出必須占總收入六成以上。
若未符合創立目的支出占比規定,除非當年度結餘款低於50萬元或已提出未來四年創設目的活動支出使用計畫且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將無法適用機關團體免課所得稅標準,未來一年內捐贈人也不能適用機關團體免計遺贈稅標準。
官員表示,若機關團體皆符合資格,繼承人捐贈後可主張適用捐贈機關團體財產免計遺贈稅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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