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的銷售額若以外幣計價,應將金額折算為新台幣申報營業稅。
境外電商是指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者,年銷售額逾新台幣48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的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的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台幣金額。
一個是申報所屬期間的最後一天;二是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的末日;另臺灣銀行牌告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則採現金買入的匯率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