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鼓勵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提供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下載進、銷項媒體申報檔完成營業稅申報,免除營業人逐筆登錄資料之困擾,並訂定開立雲端發票達一定比率之營業人,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應處罰鍰案件,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為建構全面電子化之稅務環境,提升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採網路申報之便利性,提供使用或接收電子發票營業人及經授權之專業代理人(如會計師及代理記帳業者)可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申請下載電子發票進、銷項媒體申報檔〔https://einvoice.nat.gov.tw/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媒體申報檔下載(批次申請)〕,於當期申報營業稅時可將該檔案直接匯入「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毋須逐筆登錄資料,簡化登錄程序並減少人工登錄的錯誤。
該局指出,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之案件,倘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5%以上之營業人,其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15%以上,且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10%以下者,免罰,逾10%但在13%以下者,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適用較輕處罰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於111年1-2月期開立4,000張電子發票,其中1,000張屬雲端發票,申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95萬元,嗣經該局查獲,甲公司該期短漏報銷售額5萬元,致短漏報繳營業稅額2,500元,除補徵所漏稅款外,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罰;惟因甲公司銷售貨物時均開立電子發票,開立雲端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電子發票之比率為25%(1,000張雲端發票/4,000張電子發票),且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5%〔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申報銷項稅額47,500元+漏報銷項稅額2,500元)〕,依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籲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並開立雲端發票,也請民眾消費時主動索取雲端發票,響應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也為環保盡一份力,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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