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捐請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稅務會審 2021-11-23

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請詳細敘述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請敘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及其違章漏稅之情節及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及調查之文件或資料與線索(或違章證物)等,以真實姓名及確實住址,用書面、電話或言詞方式,向所轄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除檢舉內容具體,否則稽徵機關將不予處理)。
檢舉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會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該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 
該所呼籲,檢舉他人逃漏稅應有具體事證,不能僅依據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之詞、網路及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劉于禎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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