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玩具遊樂場所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本案營業人未辦營業登記,擅自經營電動玩具業務,如其未兼營銷售其他貨物或勞務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3條及第23條規定,就主管稽徵機關查獲之銷售額按1%稅率計算營業稅額。(財政部87/03/19台財稅第871934657號函)第四節 稽 查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2373&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117&pageSize=10&xiList=92364,92365,92366,92367,92368,92369,92370,92371,92372,9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