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軍、公、教及政務人員在職繳付之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自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請扣繳義務人於申報110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減除該等人員當年度依規定繳付退撫基金或自提儲金之金額,該金額無須列入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
該所舉例,某員110年度薪資總額100萬元,當年繳付退撫基金5萬元,申報時應於「給付總額」欄位填報95萬元(100萬-5萬);不計入所得課稅之退撫基金5萬元不填入任何欄位(「退休自提金額」係勞退提撥專用,軍公教退撫基金不適用此欄)。
該所進一步說明,退休金屬110年度以後繳付時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適用定額免稅規定,由給付機關於給付年度計算應課稅部分之退職所得,據以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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