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君來電洽詢,林君多年前以自己為要保人,為家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今年想要將要保人變更為其子女,是否要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因保單具有財產價值,若變更保單要保人,等同將保單價值贈與他人,自應申報贈與稅,請注意申報時應將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併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本案林君於110年初贈與現金220萬元予子女,於同年10月2日將保單價值100萬元之保單,變更要保人為其子女,則林君須於11月1日前(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至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其同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320萬元(現金220萬+保單100萬)超過免稅額220萬元部分,按當年度稅率10%計算課徵贈與稅,林君需繳納10萬元贈與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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