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於民國100年過世,沒有子女,由於年紀太大了,父母、兄弟姊妹也過世了,沒有繼承人,最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今年6月結案,高先生名下1.2億元現金收歸國庫。
國產署官員表示,高先生生前有欠稅,稅捐機關知道他過世後,以債權人身分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法院指定由國產署擔任。
國產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後,進行公示催告,要求高先生的繼承人、債權人在一年半之內向國產署主張權利。官員說,高先生沒有銀行欠款,亦無民間債務,只有一些欠稅和遺產稅需要清理。
高先生因為年紀太大了,父母、兄弟姊妹也不在了,高先生沒有子女,所以民法中規定的各順位繼承人都沒有。後來有人主張自己是繼承人,但不是法定親屬,不同姓,無法證明血緣關係,亦無收養證明,經過多年官司,判決不是高先生的繼承人。
官員說,高先生的遺產都是現金(銀行存款),完稅後尚餘1.2億元,全部歸入國庫。侄兒、外甥等並不是繼承人,最好透過遺囑界定繼承權利,透過生前贈與也是移轉財產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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