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核定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雖不受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申請依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之限制,惟既經核定其使用發票,其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記帳及申報能力,如嗣後營業狀況欠佳,可按其實際狀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無須變更為查定課徵以利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財政部78/01/27台財稅第781138 630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98&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82&pageSize=10&xiList=91988,91990,91991,91992,91993,91994,91995,91996,91998,9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