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銷售額縱然低於標準仍應繼續使用

最新法令 2021-06-18
稽徵機關核定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雖不受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申請依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3年內不得申請變更之限制,惟既經核定其使用發票,其營業規模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記帳及申報能力,如嗣後營業狀況欠佳,可按其實際狀況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無須變更為查定課徵以利推行使用統一發票制度。(財政部78/01/27台財稅第781138 6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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