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基本經濟安全,原《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得開立專戶存入年金給付,入帳後免於被扣押或強制執行。為使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受領勞保給付的權益保障更為周全,《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業已修正,將請領一次性保險給付者亦納為得開立專戶之對象。自110年4月30日起,不論是勞工保險年金給付或一次性給付之請領者,均可開立專戶存入給付,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保局表示,勞保專戶與一般帳戶相同,可以自由分次提取及轉帳,存款期間銀行也會計算利息。另外,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如已開立勞保年金專戶,即可存入各項勞保一次性給付,無須重新開戶。
至於未曾開立專戶者,如有給付入帳被扣押的疑慮,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填寫「開立專戶申請書」,或於申請書之「給付方式」欄位勾選「匯入申請人專戶」,勞保局受理後將出具「開立專戶通知函」。被保險人可持該函並攜帶身分證、貼有照片的第二證件及印章,親自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辦理開立勞保給付專戶。有關專戶開立詳細資訊,請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勞工保險/常見問答/勞工保險專戶」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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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1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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