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利息支出,應留意稅法規定,若一方面借錢支付利息、另一方面無息或低息借出款項,對於相當於借出款項支付的利息或差額,國稅局恐不予認定。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
不過國稅局查到,甲公司同年借給公司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分毫利息,依前述規定,應就相當於借出款項790萬元支付的利息,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乘以2%)。
國稅局指出,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借給他人,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也提醒,根據營所稅查核準則,非營業必須的借款利息,將不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