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售予××公司之車輛,經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後,因該公司開立之支票無法兌現,乃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取回該車輛,與銷貨退回之性質不同,原已繳納之營業稅,依法不得退還。(財政部72/07/05台財稅第34641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814&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65&pageSize=10&xiList=91809,91810,91811,91813,91814,91815,91816,91817,91818,9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