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造成商品、原物料、在製品等變質、損壞、毀滅、廢棄損失,得依證明文件核實認定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營利事業遭受地震、風災、火災、水災、旱災、蟲災及戰禍等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於取具國稅局核發之核備函後,未受保險賠償部分,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未能依規定報經國稅局派員勘查者,但能提出確實證據(如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主管機關監?之證明)證明其損失屬實者,可核實認定。
近日該局接獲營利事業詢問其商品倉庫因電線走火,導致存放之商品受損,應備妥何項文件向國稅局提出查勘報備。該局指出,營利事業發生火災損失,應於火災發生後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並備妥消防機關出具之火災證明、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及截至災害發生前一日之商品、原物料、製成品庫存明細表等供國稅局查核,以據實認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未能於期限內依規定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者,如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該損失可核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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