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稅務會審 2025-04-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報扣除。

中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須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所開具之醫藥費單據,另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其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支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則須檢附國外公立醫院、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所支付之醫藥及生育費如有獲保險公司理賠,應以減除保險給付後的醫藥費及生育費金額列報扣除。

該局舉實例說明,該局在查核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甲列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計123萬餘元,經該局查得乙君因病就醫支付醫藥費121萬餘元,經保險公司理賠給付117萬餘元,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規定,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乃核定該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之參考,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時,仍須自行檢視,並以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單純為美容目的等不具醫療性質之費用後的金額,列報扣除。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謝幸珒
電話:(04)23051111轉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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