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移轉所有權,不論是否有獲配拍賣價款,均屬營利事業具有買賣性質的出售資產行為,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總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規定,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所以資產處分損益是按資產出售價格,減除該資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後的餘額計算,至於清償公司積欠債務,並非計算出售資產損益減除項目,營利事業不會因資產拍賣價款不足清償公司所積欠債務,而無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0年間取得A房屋供作廠房使用,嗣因積欠銀行債務,A房屋於111年5月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並於同年6月拍定,拍定人隨後領取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並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公司以為A房屋遭法院強制拍賣後,所獲拍賣價款均已全數用於清償該公司所積欠債務,該公司並未獲得拍賣價款,乃誤認該筆房屋交易無所得,至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A房屋財產交易所得500萬元,經該局查獲後,依法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年度結束後應留意財產動向,倘有資產遭法院拍賣,請務必依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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