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CFC上路KPMG:評估五現況才能稅得安穩

新聞媒體 2021-09-07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8月14日落日,緊接而來要面對的是最快明年生效施行的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制度),會計師建議,台商個人在針對CFC制度進行任何調整之前,要完整評估五現況,及早相關準備文件,才能做出對自身最有利的決策。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說,首先是充分了解CFC制度施行後可能面臨的課稅問題及風險,CFC制度是針對生效後的當年度盈餘才有視同分配問題,因此不必因為目前已累積在帳上的大筆資金,擔心會有立即性之所得課稅影響,反而應進一步了解該境外公司歷年產生收益性質、原因及金額,以綜合判斷可能衍生之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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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而言,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未上市櫃之家族公司股權,縱然國內公司分配盈餘予境外公司時要先扣繳21%稅額,且該扣繳稅款不能扣抵境外公司盈餘因CFC制度視同分配予股東的最低稅負,而造成重複課稅。但在個人海外所得最低稅負與國內來源所得綜合計算下,其實質有效稅率並不必然一定大於個人持股(最高28%)。因此,CFC制度雖然會導致原先股利不分配給個人的免稅或遞延課稅效果消失,但實際會產生的稅負影響,仍應視個案情形判斷才能掌握其影響結果。

第二是研擬股權調整的因應對策。若透過境外公司進行三角貿易以保留部分利潤於免稅地區,因在CFC制度實施後,該公司的利潤均面臨直接課徵股東稅負問題,且以往保留於該公司的利潤,也可能遭國稅局以非常規交易甚或以經濟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補稅處罰,洪銘鴻建議,台商宜儘速依實際交易情形,調整營運模式,以降低可能之風險。

以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中國大陸為例,在CFC制度生效後,大陸公司盈餘分配除當地10%預提所得稅外,因視同分配予股東可能再衍生20%的最低稅負,若調整成個人直接持有大陸公司股權,大陸公司盈餘分配屬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可能面臨最高40%稅負,調整成個人持股反而可能較為不利。洪銘鴻建議,若是個人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境內外營運公司股權等情形,則應評估調整前後對盈餘分配可能衍生之稅負效果。

第三,試算調整過程可能衍生之稅負,避免一次性稅負成本過高。延續上述個人透過境外公司轉投資大陸公司之情形,若擬調整成透過新加坡公司持有大陸公司股權以適用租稅協定下盈餘分配的優惠稅率,洪銘鴻建議,應一併評估大陸公司股權移轉,可能衍生當地繳納資本利得稅負是否過高,以避免未來節稅效益難以彌補因調整而發生一次性稅負成本,反而得不償失。

第四,調整應避免陷入單點迷思,宜通盤考量整體稅負效益。另針對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國內家族公司股權為例,若僅考量每年盈餘分配之扣繳稅款,加上CFC視同分配課徵個人最低稅負之重複課稅問題,而將持股架構調整改由個人透過國內投資公司持有家族公司股權。雖然每年因盈餘分配衍生的股利稅負降低,但因盈餘一直保留在國內投資公司不再分配給股東,導致股權價值在逐年累積下水漲船高,反而可能衍生未來傳承時的鉅額財產稅負(遺產稅或贈與稅),建議在調整時宜進行整體性的通盤考量,才能真正達到最優化的租稅效益。

最後,因應實施後申報之應備文件,超前部署避免措手不及。在CFC制度申報應備文件上,加上境外公司往往存在因資金往來複雜而衍生潛在稅務風險,若不預先釐清相關資金來源、發生時點及性質並備妥相關資料,未來面臨申報時恐因措手不及而導致查核風險大幅增加,因此應儘快與會計師等相關專業人士充分討論並事先備妥資料,以爭取更多的時間來因應,必要一併考量是否先行自動補報繳以避免受罰。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副總經理張智揚提醒,根據過往經驗,最怕遇到客戶因資訊不充分的影響,即倉促決策而做出不當調整,除可能面臨更高的查核風險外,事後往往面臨更高的補救成本。因此,在面對CFC制度可能造成之衝擊,應該先建立正確的思維邏輯,按部就班進行必要評估作業,以正面積極的態度取代過往隱匿資訊的鴕鳥心態,才能在CFC制度上路後,繼續稅得安穩而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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