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公司法」有關視訊會議條文修正草案
隨著數位科技之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日漸普及,應加以重視及保障,鑒於如有疫情等類似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倘因公司章程未及修訂致股東會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將對公司運作及股東相關權益有所影響,爰本次修正增加配套規定,其重點如下:
一、關於公司與閉鎖性公司之股東會,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情事,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增加採行視訊股東會之彈性。
二、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部分,開放可採行視訊股東會,並就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優先適用證券主管機關所定之子法。
經濟部表示,本次公司法修正,保留原章程訂明之規定,兼顧股東權益保障,並增加召開視訊股東會之彈性,經濟部未來也將於公司章程範例中增列有關配套提示,以利公司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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