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16銷售與國際航線之國內接駁航空器用油適用零稅率之條件

最新法令 2021-06-18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7款規定,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本案○○航空公司飛航於桃園中正機場與高雄小港機場(編者註:現為桃園國際機場與高雄國際機場)間接駁載客之航空器,如確係由飛航國際航線之航空器,自國外載運旅客至中正機場下客後,原航空器續飛至高雄小港機場,或自高雄小港機場載運旅客後,再飛航至桃園中正機場載運出境旅客離境,確未載運國內旅客者,該桃園中正機場與高雄小港機場間之航程,應屬原國際航線之一部分,其所用油料,可依上開規定,營業稅適用零稅率。(財政部91/09/10台財稅字第091045560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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