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8日起,中古汽車、機車汰舊換新,每輛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汽車為5萬元、機車為4千元,實施期限原至110年1月7日止,110年5月26日總統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延長5年至115年1月7日止,並追溯自110年1月8日起適用;另子法規「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下稱本辦法)於110年7月9日發布生效。因應法規修正空窗期(110年1月8日至7月8日),凡符合修正後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其完成汰舊換新日期落在上述空窗期者,6個月申請期間一律計算至111年1月10日止,已即將到期!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本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報廢或出口中古汽車、中古機車換購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應於符合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要件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但考量部分符合修正後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者,須於本辦法發布生效後才能據以申請退稅,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同條第2項增訂完成汰舊換新日期落在110年1月8日至7月8日者,申請期間為本辦法發布生效之次日起算6個月,即110年7月10日至111年1月10日(原於111年1月9日屆滿,因當日適逢假日順延1日)。
該局指出,申請期限適用本辦法放寬規定者,有以下5種情況,請符合規定而尚未申辦退稅之換車族把握時間,儘速洽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
一、110年1月8日至5月27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中古汽車,且在110年1月8日至7月8日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二、110年5月28日至7月8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中古汽車,且在110年1月8日至7月8日購買新汽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三、110年1月8日至7月8日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6年以上中古汽車,且在110年1月7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 個月內購買新汽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四、110年1月8日至7月8日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 立方公分以下中古機車,且在110年7月8日以前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五、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中古機車,且在110年1月8日至7月7日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謝股長 06-2298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