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所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單獨執業者,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同時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所同時表示,邇來查核執行業務者107年度結算申報損益資料時,常發現獨資執行業務者,常有於事務所列報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情事,該所基於現行法令規定,均予剔除。
本所另提醒,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5年,並核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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