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Light-EmittingDiode,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

稅務會審 202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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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0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004633950號

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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