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已於110年7月1日上路,依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交易日之認定,係以所出售房屋、土地於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建設公司常因未依房地實際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所屬年度認列收入,以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房地交易所得及應納稅額,而遭受補稅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9,960餘萬元,係出售自地自建已完工24戶建案中之16戶房地(餘8戶帳列待售房地),惟查與蒐集課稅資料未合。經選查並審閱甲公司所提示之相關帳簿憑證、買賣合約及建物、土地登記謄本等資料,發現待售房地其中2戶已分別於111年12月12日及同年月30日登記移轉,依規定應將該2戶房地收入一併認屬111年度,核計該年度短漏報營業收入1,220餘萬元,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額28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核處罰鍰。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依地政機關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實際交易日期,正確認列營業收入及報繳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雲林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高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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