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1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酬金免稅經收特種郵件之酬金則否
主旨:○○雜誌社有限公司接受臺灣郵政管理局(編者註:現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於該公司三峽倉庫附設地方郵政代辦所,專司處理該公司寄書郵件,其向臺灣郵政管理局收取代為銷售郵票之酬金,申請放棄免稅一案,同意照辦。說明: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係指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取得之酬金而言。至經收特種郵件酬金,非屬上開免稅規定範圍,應依法課稅。(財政部75/07/25台財稅第75518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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